索引号: 13562161/2024-0088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 2024-03-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世界森林日:围场法院对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
2024-03-2211时36分 浏览次数:

  3月21是“世界森林日”,2024年“世界森林日”主题是“森林与创新”。“世界森林日”当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塞罕坝环境资源保护人民法庭对审理的两起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发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案例1: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杨树砍伐经鉴定,采伐的林木共计120株,蓄积23.3037立方米数量较大另外,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滥伐林木罪2023年5月围场法院判处过刑罚。

案例2:被告人李某隆化县蓝旗某村村民,曾因犯滥伐林木罪隆化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2021年3月判处刑罚。2022年9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隆化县蓝旗镇林场采伐其购买的树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榆树,共计620株,蓄积为176.5919立方米,数量巨大

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破坏了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围场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向二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责令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采伐林木有关的经营活动,并现场对被告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滥伐林木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当即表示一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禁止令要求,不再从事与采伐林木有关的经营活动。

森林具有防风固沙、蓄水保土、调解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实践中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砍伐自己所有树木这一情形的违法性,很容易被人忽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被告人及时发布从业禁止令,能够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有力震慑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下一步,围场法院将继续秉承“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禁止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及时性和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为美丽围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