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161/2024-0096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成文日期: 2024-03-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全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中,剧中女大学生袁笑笑购买金雕案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围场法院曾审理一起被告人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普法小剧场:
一、审判案例
2020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通过架设粘网等方式猎捕红喉歌鸲(又名红点颏)9只(其中1只赠与他人)、灰背隼1只、黄雀1只、其他鸟类27只,收购游隼12只;驾驶车辆运输雀鹰1只自丰宁满族自治县至承德市双滦区。其中红喉歌鸲、灰背隼、雀鹰、游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雀、其他鸟类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本案涉及鸟类合计价值241900.00元。本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保护野生动物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主要有两类野生保护动物。
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
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国际林业局已于2000年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1700多种,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种类比较多,如貉、麂、果子狸、麝鼠、山鸡、雁鸭类、鹧鸪类、蛙类、蛇类及一些经济昆虫类等百余种。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地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
2、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警示教育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践行。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每一个人都应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要自觉抵制一切危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