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161/2024-01006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成文日期: 2024-03-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全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中,剧中七旬老人黄卫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鱼九斤,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1500元整。
1、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四种情形是并列选择的关系,如果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即可构成本罪;在数量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禁渔区+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认定过程中,除了根据数量、金额定罪外,还有“四个禁”,即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和禁渔方式。
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常见的有绝户网、地笼网、拖网、滚钩、划钩等。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粘网)
(地笼网)
(炸鱼)
(电鱼)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官寄语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守护江河胡海,保护渔业资源,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让我们自觉守法,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