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42/2024-1107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通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的处罚公示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承围)应急罚〔2024〕危化6号 | ||
相对人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通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邹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697565385W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8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恒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4月6日自查发现3号储油罐操作井内出油管道法兰连接处渗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综上,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违法事实。 | ||
事由 | 该加油站于4月6日自查发现3号储油罐操作井内出油管道法兰连接处渗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