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42/2024-111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单位关于承德启运亨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件处罚公示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承围)应急罚〔2024〕工贸10号 | ||
相对人名称 | 承德启运亨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孙国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MA0DQR4N8U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承德启运亨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国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的违法事实。 | ||
事由 | 主要负责人(孙国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处罚结果 | 进行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