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67/2024-1125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5-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罚决〔2024〕4号)
2024-05-1414时34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承围环罚决〔2024〕 4号
相对人名称河北承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宋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GJH4G8T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河北承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普检字[2024]第99号中所述的采样时间段内无采样人员对恶臭治理废气排气筒和石灰筒仓除尘器排气筒进行现场采样作业。
事由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实施机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5月9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