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01/2024-1127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成文日期: 2024-05-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1520时00分 浏览次数:

围场镇 罚决〔2024009

当事人: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86937131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汉志

联系电话:139XXXXXX15

地址:承德双滦区枫林绿洲小区11号楼1单元01号房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4日26日对你单位在坡字村北梁地瓜甸子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坡字村北梁地瓜甸子未经批准采伐林地内树木,包括杨树和油松共118株,蓄积共计10.1945立方米,林木总价值3904.65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有关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4月20-26日,在施工过程发现现场一些杨树和油松处于预计施工道路上,擅自推倒树木118株,取直推进。在此过程中被村民发现毁坏树木。证据有王树军询问笔录、王信询问笔录、张金财询问笔录、王瑞芝询问笔录、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授权人曹德云询问笔录,曹德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授权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因属于首次违法,为保证营商环境良好运行,降低一个档次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项:“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八立方米或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二百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采伐行为;

2.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3.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11714.00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财政所(301室)开具电子缴款书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你单位需先申请复议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H110038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围场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