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01/2024-1129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
成文日期: 2024-05-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子女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五)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做出结论的。
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一)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申请办理《光荣证》时,应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二)未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应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
2、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3、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4、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做出结论的,应提交《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四)《婚育状况证明》的出具
1、双方均为初婚,夫妻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有制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城市无业居民(含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原则上由有工作一方出具,代替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户籍同在一个村(居)委会的只提交一份《婚育状况证明》。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户籍不在同一个村(居)委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分别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两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短信通知,请拨打页面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
四、《网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以凭据此凭证到承德市任何一个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换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