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19/2024-111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
成文日期: 2024-04-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毛磊毁坏林地案
2024-05-0610时47分 浏览次数:
广发永乡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广林罚决〔2024〕1号)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围广林罚决〔2024〕1号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毛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广发永乡大杖子村头道沟山上林地内修林路754平方米,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
事由擅自在广发永乡大杖子村头道沟山上林地内修林路754平方米。
违反的法律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河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
处罚结果1、限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2倍的罚款玖仟零肆拾捌圆。
实施机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4月7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