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59/2024-1120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成文日期: 2024-05-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文综罚字〔2024〕001号)
2024-05-0909时23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文综罚字〔2024〕001号)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围)文综罚字〔2024〕001号
相对人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汇丰书店二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贵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8MA0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8日16时37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孙晓珊、张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汇丰书店二店二层货架摆放教科书(人教版)185册正在销售,现场店员、书店主要负责人对销售教科书予以承认,有执法图像影音资料、教科书185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围)文综保字〔2024〕001号)、现场检查笔录((围)文综检字〔2024〕001号)、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进货网店网址截图为证。
事由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违反的法律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结果没收出版物、罚款贰仟元实施机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5月7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