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围场镇二街十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审批表24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祥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