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762/2024-116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4-06-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落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4-06-1915时45分 浏览次数:


围场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切实落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乡镇残联:

2010年以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的要求,积极宣传燃油补贴政策,扎实开展摸底调查,较有成效的完善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数据库资料,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管理不断加强,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保障了残疾人权益。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还存在不足,主要有管理发放不够规范、档案不够完善、政策宣传还不到位等。为了切实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现就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审查补贴对象,明确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我城乡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凡残疾人机动轮车车主死亡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的、一人拥有2两辆(含2辆)以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且已经补贴过1辆的将不予补贴。

二、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

(一)补贴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符合补贴对象标准的残疾人每年补贴260元。

(二)新申请工作程序:

1.残疾人本人向残联,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附件1);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票(收据)的原件或证明材料,白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残联按补贴对象、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县残联对审核结果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票(收据)或证明材料应载明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3.申请人通过审核后,每年5月20前,由残联按年度向市残联组联维权部申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附件1)

4.县残联按照中残联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网络系统要求,每年5月20日前指定专人将信息准确录入完毕。对于错误录入(导入)信息,应第一时间上报市残联组联维权部,经汇总后由市统一报省进行删除或重置。

(三)年度复审工作程序

1.按年度,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人向残联提出复审申请。

2.由申请人提供的复审材料有申请人所在户籍地社区、村级单位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机动轮椅车使用情况证明信、残疾人证、身份证、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3.残联根据补贴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坚决取缔。重点核查:残疾人证被注销且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录入燃油补贴系统的;同一年度同一残疾人领取补贴的信息出现两 次及两次以上的;对车辆已报废、转让或者车主已经死亡的,在备注栏内作简要说明,从当年起不再予以补贴。残联对年度复审工作负责,指定专人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复审数据导入工作。

4.残联按年度于5月25日前向市残联组联维权部报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专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材料包括:年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总结及建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登记汇表(附件3)、年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银行拨付明细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对账专用章(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材料可先于纸质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县残联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采取一卡通、拨付形式发放,杜绝现金发放。对转账、拨付记录向银行索取对账单,进行档案留存。

2.申报信息变更的,需根据新申请程序办理。

3.录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网络系统期间如发生错误录入,需由残联提交错误信息录入、变更情况说明(附件2),盖章后原件和电子件报送市残联汇总,统一报送省残联进行信息变更、撤销处理。

4.县残联根据文件要求,自行制定档案留存内容,规范档案管理,要做到、规范、健全、清楚。

三、切实落实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依规惠及我市残疾人

要通过进一步宣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使残疾人准确了解申请燃油补贴的条件;通过加强基层业务培训,使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明确掌握工作原则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熟练掌握现代化支付工具的使用,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县残联制定自我核查机制,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检查、年审工作做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实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在我市全面落地。

联系人:吴迪

联系电话:7521878

 

围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