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48/2024-1220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9-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2024年版)
2024-09-0314时43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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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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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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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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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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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12〕774号)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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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有公路工程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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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交通运输局县级县级
9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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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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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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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局县级县级
13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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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危害公路安全活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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