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4-1334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6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4〕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2025-01-0110时39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确保事项下放规范有序、收回衔接顺畅,按照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系统评测,编制下放事项清单

组织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10个部门及全县37个乡镇对现行执法事项承接能力按照“因地制宜、基层需要、符合实际”的原则,进行系统评测后,在充分征求下放事项部门和各乡镇意见基础上,编制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承德市人民政府审核、河北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围办〔2020〕53号)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的通知》(围政通〔2021〕1号)文件中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加强衔接,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县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于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县级政府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贯彻执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完善行业、区域、综合三级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围政办通〔2024〕23号),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配合、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

三、对接履职,做好回收衔接工作

要做好收回事项与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同步衔接,塞罕坝综合管理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下放事项收回的衔接工作,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及时参加省级网络或电视电话培训,完成执法收回事项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事项“收回来、衔接好”。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等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前同步向社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四、强化培训指导,提升乡镇基层承接能力

各乡镇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聚焦当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以及基层执法工作需求,通过组织跟班培训、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手段,做好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年度专业法律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知识水平;县司法局要严格落实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作为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必备条件,并及时对全县执法队伍进行动态调整。同时,鼓励乡镇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附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领域类别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1文化旅游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2文化旅游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生态环境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4生态环境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5水利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6水利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7农业农村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8民族事务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9宗教事务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