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60/2025-0018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 | 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4 |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5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6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7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8 | 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同上)《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9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0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1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二)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2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三)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3 | 民办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四)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五)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学校第6条1、未造成严重影响,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师生反映较大,整改取措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停止招生3、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学校第7条1、虚假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虚假情节严重,但能积极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虚假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或拒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七)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上,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9 |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0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取得回报有关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1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1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一)依照民办教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2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2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3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3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三)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4条.1、限期整改,逾期消除安全隐患的----予以警告.2、限期整改,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招生.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4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四)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5条1、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情节较重,且未积极改正的----停止招生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5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6条1、主动改正,受到受害人谅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的----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造成恶劣影响,拒不改正;或者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6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六)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二民办教学第17条.1、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情节较重,且未积极改正的----停止招生.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7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8 |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二)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9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三)。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栽量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同右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0 | 体罚或变 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件》第二十八条(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二款(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四、学前教育第4条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且主动改正的----给予警告2、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引起家长不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500元罚款3、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家长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1000元罚款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1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二款(二)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四、学前教育第5条1、发现及时且主动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2、引起家长不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3、多次使用,家长反映强烈,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2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一)教师2(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3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一)教师1(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4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二)义务教育学校1(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5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员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二)义务教育学校2(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6 | 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六条《河北省<义务教育法>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二)义务教育学校3(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7 |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河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五其他(三)未成年人1(同上)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1 | 省教育厅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市级、县级政府(由市级、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
2 | 省教育厅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县级、乡级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乡级政府 | 县级教育部门;乡级政府 | |
3 | 省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 市级、县级 | 市级、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
4 | 省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体育局;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
5 | 省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县级 | 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部门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3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4 | 校外活动中心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5 | 学校体育工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6 | 中小学国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7 | 中小学德育工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8 | 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9 |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0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1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2 | 教师教育专业建设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3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4 |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5 | 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6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7 |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8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19 |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0 | 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
21 | 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 教体局 | 县级 | 县级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领域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河北省教育厅 | 县级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