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2/2025-00189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设置恶意程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 | 对发布或者传输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行政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网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 |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17 | 对现场、非现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18 |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19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0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1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2 | 现场违法行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3 | 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4 | 扣留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5 | 扣留事故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6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7 | 对违反危险类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 | |
28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9 |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0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1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2 |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3 |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违法本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4 |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5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6 |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7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8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提供毒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9 |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 | 《河北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0 | 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 《河北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1 | 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 《河北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2 |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 | 《河北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禁毒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3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4 |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5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6 |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7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8 | 第九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环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9 | 对谎报森林火警或者扬言以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0 |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1 | 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2 | 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3 | 对偷窃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未经使用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非法实施采种子、采果实、采花、采花粉、采脂、采茎、采枝叶、掘根、剥树皮及盗窃其他植株组织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盗窃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防火仪器、设备、设施、服务标志的; 哄抢森林、林木的,在林区内哄抢已经伐倒的树木的;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故意损毁森林、林木的;故意损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损毁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防火仪器、设备、设施、服务标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4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5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倒卖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门票等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6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办理案件中涉案赃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7 | 对在林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婴粟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森警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8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9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0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1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2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3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4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食药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5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 公安机关政保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66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 公安机关政保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67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 | 公安机关政保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68 | 对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9 | 对内部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0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1 | 对违反旧货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2 | 对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3 | 对违反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4 | 对违反旅店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5 | 对违法机动车修理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6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7 | 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8 |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9 |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0 |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1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2 | 对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3 | 对非法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4 | 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5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6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