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27/2025-0022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2025-01-1514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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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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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规章等规定性程序 | 条款及内容 |
1 | 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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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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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自然资源统一确范。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根据2024年9月3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合同和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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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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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部门层级规定不一致,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后者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