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562332/2025-1486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
| 成文日期: 2025-10-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员管理,明确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职责范围,实施严明的考核制度,健全奖优罚劣的管理机制,提高河管员工作积极性,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效果,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重新修改了《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
为确保修订后的《办法》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11月5日前反馈至行政中心417。
附件:《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7516276,邮箱:wcxhzzbgs@163.com。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员管理,明确河湖管理员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职责范围,实施严明的考核制度,健全奖优罚劣的管理机制,提高河管员工作积极性,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效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设立的承担河湖巡护任务的村级保洁员、巡查员、综合公益岗等统称为“河湖管理员”(以下简称“河管员”)。河管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劳务补贴资金的统筹、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管员实行劳务补贴制度。劳务补贴的构成为:基础补贴+绩效补贴”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务补贴由县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第四条 坚持县级统筹、乡级监管、乡村负责,定岗定责、定人定位,绩效考评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河管员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充分发挥河管员作用,实现河湖网格化管护。
第二章 河管员选聘
第六条 河管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积极肯干。
(二)脱贫户、风险监测户、边缘户、一般农户中的家庭成员。
(三)年满18周岁,长期居住本村,身体健康,能在手机“河掌云”APP平台上进行熟练操作,能胜任河湖巡护工作。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经村两委会议推荐至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避免一人多岗现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拟聘用的河管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与湖河管员签订管护协议。聘期为一年,次年根据上述流程重新聘用,考核优秀的可续聘或优先聘用
(六)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对河管员实施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河管员管护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奖惩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河管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配戴统一标识上岗履责。
第十一条 河管员实行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按照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的。
(三)违反管护协议、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
第十二条 对于解聘和补聘的人员,乡(镇)级政府或者村委员应当明确原因,并按程序报县级河湖长办备案。
第三章 河管员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河湖长制及水务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二)对责任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等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并做好巡查和管护记录。巡查时全程使用“河掌云”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及发现解决问题情况,并上传至省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留存。
(三)负责责任区域内日常保洁,及时清理岸上岸下垃圾和废弃物等,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存放点。
(四)定期向村级河长汇报有关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倾倒垃圾、倾倒污水、倾倒畜禽粪便、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建设、非法采砂、围垦河湖、非法取水、非法新增排污口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拍照取证,并将问题线索及时逐级上报至村级、乡级河湖长处理。
(五)负责河湖长公示牌、河道界桩、水质监测标识牌及河道水质监控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六)在防汛期间负责做好河湖险工险段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七)接受乡村级河湖长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乡村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并积极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的政策宣传工作。
(八)负责做好上级河长交办的与河湖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河管员管理
第十四条 河管员考核采取日常考勤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勤由乡镇或者村组织实施,以河北省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记录等为基础依据,考勤结果于次月月初上报至县水务局。
(二)不定期抽查由县乡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村河道进行不定时暗访,对当地村民走访调查,询问村民对河道保洁和实际成效的看法,是否存在河管员不按时上岗或清理不到位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部分、全部取消劳务绩效补贴或基础补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河管员基础补贴标准根据县域经济实际情况,由县委县政府暂时确定为每月400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劳务基础补贴的30%;人身意外险100元,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河管员劳务补贴及人身意外险由县财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审核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河管员补贴按月发放。县水务局根据乡镇提供的考勤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县财政局根据申请,按时拨付河管员补贴;县水务局及时将补贴发放至河管员个人银行账户中。资金不得挪用,不得挤占,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河管员每月巡河天数不少于25天的,全额发放劳务补贴;巡河天数不少于20天的,只发放基础补贴;巡河天数少于20天的,不发放劳务补贴。被省市督查暗访、媒体曝光的,扣除当月劳务补贴;被县级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的,扣除当月绩效补贴。
第十九条 河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部分、全部取消劳务绩效补贴或辞退。
(一)不认真执行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制度或不服从村级 河湖长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被县级及以上河湖 长巡河、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中通报的。
(三)对乡级及以上检查发现因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被乡级以上检查发现有故意隐瞒不报问题的。
(五)因其它原因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河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辞退。同时追究相应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大对乡镇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履行河管员监管职责情况的督考问责力度。对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且未及时处理的,或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务补贴资金具有管理职责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用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管员管理办法(修订)(围政办通〔2020〕5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