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150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杨家湾村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2025-12-1710时49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240号)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围市监处罚〔2025〕240号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杨家湾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李鹏达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DY00267-X13082812D6002(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7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朋友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杨家湾村卫生室购买到了过期药品。执法人员于当日17时05分到达杨家湾乡杨家湾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其药房检查发现包装为药用低密度聚乙烯膜的80粒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2片一袋,80片/膜。产品批号打码在包装膜上为03-230041,有效期至2025-05-04。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扣押。其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事由

销售劣药

违反的法律条款

当事人销售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80片

实施机关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8月14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