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1494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巴特土特产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5-12-0910时20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317号)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围市监处罚〔2025〕317号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巴特土特产超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雷大鹏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8MA0G9W1W61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4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塞罕坝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巴特土特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2.在该店柜台发现亚麻籽、牛肉酱、腱子肉未发现标注有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签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亚麻籽、牛肉酱、腱子肉未发现标签标识。综上,其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事由

接到当场处罚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及时改正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实施机关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