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562414/2025-1495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2025-12-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105号)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围市监处罚〔2025〕105号 | ||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 苑志有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散煤管控工作人员电话后赶到朝阳湾镇金矿村大杖子路250号,在该地址发现院中东南角堆放民用散煤,当事人不能提供煤质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批次散煤实施了扣押。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2025年4月2日对该批次散煤进行抽样送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批次散煤不合格。综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违法事实。 | ||
事由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2.68吨。 2、处以货值1.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073.60元。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年6月24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