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61/2025-0079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3-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程
2025-03-1109时18分 浏览次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承德市围场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调查报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证明收养后户口在一起的户籍簿复印件、村委会调查报告。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751221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承德市围场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50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70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7512214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本人向乡镇卫生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乡村医生证原件及相关原始材料复印件两份。

2.审核认定。

(1)乡镇卫生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卫生院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赤脚医生”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县“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镇、村、卫生院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3)县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确定符合发放“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条件人员名单。

(4)审核后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报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5)县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赤脚医生”养老补助。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根据认定情况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工作。

六、补贴审核发放流程

(1)每年年底,卫健局将到龄赤脚医生名单提供给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中心汇总后按季度将完成认定人员返回卫健。

(2)卫健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中心提供的人员名单转发给财政局社保并提交用款申请。

(3)财政局按卫健局提供的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委托银行代发至“赤脚医生”的“一卡通”账户。

七、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751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