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27/2025-0083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5-03-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双随机”抽查质量,依据《河北省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承德市市场监管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围市监〔2025〕32号),我局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积极做好抽查事项认领、调整、上报工作,现将调整后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以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凡纳入清单内事项必须按照“双随机”方式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实现清单内事项全覆盖。在抽查方式上,要以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确保内部抽查“应联必联”,跨部门抽查“能联尽联”。
二、强化“双随机”监管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区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通过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提升监管效能。
三、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抽查数量占比要达到本地总抽查数的90%以上,实现“双随机”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
附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3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及林草种质资源的监管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2 | 对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检查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市级、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
3 | 对林地及林木资源的监管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4 | 对草原的监管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
5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检查 | 省林草局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