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161/2025-0103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 2025-04-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热河法官谈案例 | 姜某廷与张某莉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2025-03-1316时16分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姜某廷与张某莉、张某兴、王某华、张某国、杨某华、张某红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0912日作出(2019)冀0828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1.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莉、张某兴偿还原告姜某廷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150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11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2.被告张某兴、王某华、张某国、杨某华、张某红对上述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莉、张某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承担。

【执行情况】

(2019)0828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莉等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廷于202009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莉、张某兴、王某华、张某国、杨某华、张某红支付借款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国履行了部分欠款,对履行的部分欠款的清偿顺序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产生较大争议。申请执行人认为偿还顺序为先息后本,被执行人认为偿还顺序为先本后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应认定“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列,“金钱债务”应认定为包含借款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故债务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应优先于迟延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问题,执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应当参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遂一般债务利息应优先于债务本金受偿。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应包括在金钱债务范围内,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应对该些费用予以先行扣除。综上,当被执行人偿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履行顺序的确定并非简单的程序安排,而是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智慧,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权益保护的层次性,也反映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考量。

首先,优先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些费用包括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是执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开支,优先支付能够确保执行机构有足够资源推进案件进展,维护司法程序正常运转。

其次,一般债务利息的支付,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债务利息作为债权的一部分,是债权人应得的合法收益。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支付债务利息,不仅能维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

接下来是债务本金的履行,本金是债务关系的核心,在执行中优先确保本金的履行,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原始投资的保护,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一环。

最后,迟延履行利息的支付,则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时,需要额外支付额外的迟延利息。这一规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补偿。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清偿,是应该按照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本息并还的方式进行计算,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于本息先后偿还的顺序也出现理解上的不同,因此,在实践适用中也会出现偏差,故该案例对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进行了梳理,为该类案件提供了相应参考,这一顺序既保障了执行过程的高效运转,又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