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自治县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和资金操作规程的公告
2025-03-07 11:0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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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

五、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委托授权书》,提请县民政局提交省核对平台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同时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要加强与县级部门间信息比对。综合比对结果,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应在收到省比对结果的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社会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或出入院记录、核销票据等。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填写《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镇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乡镇领导小组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金分档发放。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人员救助对象名册和拟发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至民政局零余额账户,民政局委托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7516026,0314-7516220。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符合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围场县特困供养金补助标准:农村特困721.5元每人每月,城市特困975元每人每月。

围场县特困护理补贴标准:完全具备自理能力180元每人每月,半自理能力270元每人每月,无自理能力360元每人每月。

五、办理流程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应在收到省比对结果的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信息核对,不符合特困供养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①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

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

②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

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③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3)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人员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自理能力评估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

②自主穿衣;

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

⑥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新申请特困人员应在审核确认同时,乡镇完成首次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其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同时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护理费应与特困供养救助金同时开始发放。

4.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发放的社会救助台账及人员增减台账纸质版、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纸质版需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至民政局零余额账户民政局委托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终止救助供养的。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7516026,0314-7516220。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

三、补助对象

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联系电话:0314-7516264。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430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六、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及《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县民政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7516026,0314-7516220。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1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月,年人均960元。

四、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调查报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4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证明收养后户口在一起的户籍簿复印件、村委会调查报告。

199241日至19993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4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7512214。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500/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700/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月、二级390/月、三级260/月。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4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41日至19993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4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7512214。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4-7528869。


             八、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三、补助对象

学年积极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检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学校)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4-7528869。

 

 

 

 

 

 

 

 

 

 

 

 

 

 

 

 

 

 

九、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三、补助对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北人社APP进行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4-7528869。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 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不得发放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公开公示要求等。

(二)乡镇统计。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

(三)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政府报送的补贴面积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并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本县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

(四)张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五)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额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联系电话:0314-7528660。

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冀农财字〔202421号)

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批)>的通知》(冀农财字〔20254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1号)

8.《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财政厅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  

9.《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围农字〔2024226)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照《河北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风险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逐类逐方式进行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核验工作后,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额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明原件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其中,对牌证齐全的,要核对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核对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核对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三)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额度申请与有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推广站,联系电话:0314-7516515。

十二、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1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

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自治县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统一要求所称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定户籍仍然在我县的(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12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1231日前)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截至202312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202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补贴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生活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完成。

每半年农业农村局向乡镇下发已核定“三员”汇总表——乡镇核查、上报说明——农业农村局根据核查结果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额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过农业银行代发户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联系电话0314-7528059

围场县农业农村局基层站,联系电话:0314-7528679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5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贴对象

    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贴标准

    亩均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资金150/亩,省级资金50/亩)。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各市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县,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主体、地块。

(三)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春耕和夏收夏种,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四)县级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在所在乡(镇)、行政村张榜公示。

(五)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额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代发户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联系电话:0314-7528660。

 


、森林资源管护补助(个人补助部分)

 

一、政策依据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补助对象

重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权利人(个人部分)。

四、补助标准

重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利人经济补偿10/

五、办理流程

权利人为个人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全额兑现到个人。

1. 核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村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界定成果及变更资料核实县域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以最新界定成果和变更资料为准)

2.验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权属、地类、树种、林种等现状因子和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公示。由县林业主管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对象的人员名单、面积、补助金额在政府网站公示。

4.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公示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材料。

5.发放。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提交的拨款申请材料,将资金拨付至林草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助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天然林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314-7510729。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

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冀移〔20062号)

4.《承德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办法》(承移〔20063号)

5.《承德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核减工作试行办法》

6.《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办法》(围移办字〔20193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630日前为核定的现状移民人口;200671日以后为搬迁的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每人600/年。

五、办理流程

1.每年由水库移民人员所在村按人口核减办法进行人员核定,报所在乡镇复核后,经过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核实并公示后确定当年应发水库移民人数;

2.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按核实人数后填报补贴支付申请计划报县财政局;

3.经县财政局农财股审批后,财政局国库股拨付补贴额度到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委托代发银行以“一卡通”形式进行统一发放。

4.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库移民股

联系电话:0314-752861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河北省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审核。乡级残联初审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每年6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复核。设区市残联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设区市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71日前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4.审批。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拟补贴残疾人数量,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我省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县(市、区)。

5.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联系电话:0314-7521878。


十七、原“赤脚医生”发放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12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1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本人向乡镇卫生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乡村医生证原件及相关原始材料复印件两份。

2.审核认定

1)乡镇卫生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村、卫生院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赤脚医生”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县“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镇、村、卫生院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3)县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确定符合发放“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条件人员名单。

4)审核后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报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5)县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赤脚医生”养老补助。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根据认定情况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工作。

六、补贴审核发放流程

1)每年年底,卫健局将到龄赤脚医生名单提供给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中心汇总后按季度将完成认定人员返回卫健。

2)卫健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中心提供的人员名单转发给财政局社保并提交用款申请。

3)财政局按卫健局提供的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委托银行代发至“赤脚医生”的“一卡通”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314-7512214

 

十八、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

2.《雨露计划工作指南(暂行)》(国开办司发[2015]19号)

3.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

4.《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

二、主管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经国家乡村振兴局学籍比对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且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新成长劳动力。

四、补助标准

严格落实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的政策标准,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全国扶贫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标注脱贫学生名单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防贫工作站对照名单逐人审核信息,对重复标注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对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符合补助标准的脱贫家庭和监测户家庭中的子女,由脱贫家庭和监测户家庭向乡镇防贫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XX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并附该生学籍证明和脱困家庭和监测户家庭材料。各乡镇自收到反馈名单10日内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是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函件形式将拟补助名单分别提交教育局和人社局逐人进行信息审核,教育局、人社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反馈给农业农村局,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应补尽补”。

三是各乡镇对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名单依次在其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各10天,公示期满将公示资料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留档。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府信息平台公告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进行资金拨付。(对于公示期内未能提供学籍证明的学生暂不列为补助对象,如下学期能够如期提供学籍证明的列为补发对象,一并发放补助资金。)

四是公示监督程序结束后,根据“精准扶持、直补到户”的原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直接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同时严格(按照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要求,按照程序完成“雨露计划”补助工作的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受益户关联工作。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社会帮扶股,联系电话:0314-751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