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0137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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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科室)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次数 | 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 是否联合检查/联合部门 | 备注 |
1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县域内相关主体 | 双随机、一公开 | 依抽查计划时间 | 1次,上限四次 | 是 | 是 | 信用股 |
2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县域内相关主体 | 双随机、一公开 | 依抽查计划时间 | 1次,上限四次 | 是 | 是 | 信用股 |
3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01号修订)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01号修订)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县域内相关主体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依据主体申请 | 1次,上限四次 | 否 | 否 | 信用股 |
4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公开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殡葬领域专项检查。2、水电气收费检查。3、涉企违规收费检查。4、教育领域收费检查。5、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检查。6、医疗服务收费检查。7、粮食、化肥价格常态化检查。8、以旧换新承办企业价格行为监管。 | 随机抽取 | 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 | 1次,上限四次 | 部分纳入 | 部分 | 价格股 |
5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 | 现场 | 全年 | 上限4次 | 否 | 否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6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 | 现场 | 全年 | 上限4次 | 否 | 否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7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涉嫌传销行为的企业 | 现场 | 全年 | 上限4次 | 否 | 根据需要联合公安机关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8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从事网络交易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 2025年全年度 | 2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网监股 |
9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 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是 | 是 | 网监股 |
10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电信、旅游、住宅装修、网购快递、养老托育、汽车销售、汽车维修、殡葬、涉农物资供销等消费领域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网监股 |
11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从事拍卖业务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是 | 是 | 网监股 |
12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是 | 是 | 广告股 |
13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1、消费者和消协等社会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 2、投诉举报 3、经营者线下无理由退货情况 4、临时事项 | 经营主体 | 督导和现场检查 | 4月份至12月份 | 根据投诉举报和年度工作重点实施检查 | 否 | 否 | 消保产品质量 |
14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 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 2025全年 | A级1次,B级2次,C级3次,D级4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生产股 |
15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7.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8.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和《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依据评定结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 对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全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A级1次,B级2次,C级3次,D级4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流通股 |
辖区内全部食品餐饮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A级1次,B级2次,C级3次,D级4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餐饮股 | ||||
16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 现场检查 | 全年 | 依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最高4次 | 是 | 否 | 特种设备 |
17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全年 | 依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最高4次 | 是 | 否 | 特种设备 |
18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四、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全年 | 依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最高次4 | 是 | 否 | 特种设备 |
19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6.《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7.《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8.《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集贸市场、粮食收购单位、海鲜店、金店、超市、 加油站、旅游景区、眼镜店、医疗机构)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1次,最高4次 | 是 | 联合分局 | 计量与认证认可 |
20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对水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生产及销售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计量与认证认可 |
21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对能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生产及销售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计量与认证认可 |
22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 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试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全年 | 1次,最高4次 | 是 | 否 | 质量发展与标准化股 |
23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的授权规定。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CCC获证单位 CCC销售企业 自愿性认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计量与认证认可 |
24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计量与认证认可 |
25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汽车用品、化妆品、日化品重点经营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26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 汽车用品、化妆品、日化品经营重点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27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服装、儿童用品重点经营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28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 参加展会的重点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29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监管信息和保护体系运行情况。 | 对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行政检查 | 食品经营涉及地理标志产品销售的重点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30 | 围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股室、综合执法局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对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涉及商标代理业务重点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 | 每年一次,如果涉及行政案件,视办理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最高4次。 | 否 | 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联合 | 知识产权股 |
31 | 5.(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申请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对象。 | 现场核查 | 依对象申请 | 视申请人申请条件而定 | 否 | 否 | 食品生产 | ||
6.(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冀市监规〔2024〕1号)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申请食品小餐饮的对象。 | 现场核查 | 依对象申请 | 视申请人申请条件而定 | 否 | 否 | 餐饮股 | |||
32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中第108项,一是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产品质量 |
承德乌苏泉饮品有限公司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
承德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
承德金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1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
33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各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液化石油气、燃气灶、管、阀等产品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3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年度检查1次 各分局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每年度2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 3.《关于开展2025年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通知》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3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年度检查1次 各分局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每年度2次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 3.《围场县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3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年度检查1次 各分局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每年度2次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消防器材类产品销售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3次,最高4次 | 否 | 否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年度检查1次 各分局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每年度2次 | ||
34 | 各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活动的行政检查,以及对为经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的行政检查。 2、对药品网络零售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每年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药品网络零售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无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三年内全覆盖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上一年度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以及对为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除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综合二级医院外) | 现场检查 | 三年内全覆盖 | 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七十条。 2、《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九条;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同级疫苗接种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二季度前完成检查任务量的50%,三季度前完成检查任务量的80%,11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检查 | 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 | 1、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2、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行政检查 | 三级监管(包括网络销售)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二级监管(包括网络销售)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度覆盖50%,两年内全覆盖 | 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一级监管(包括网络销售)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度覆盖25%,四年内全覆盖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必要时,对新增医疗器械经营业态(包括网络销售)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 | 2025年全年度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除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综合二级医院外)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5%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35 | 药械股 |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 | 1、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2、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行政检查 | 三级监管(包括网络销售)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查 | 2025年全年度 | 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二级监管(包括网络销售)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5年度覆盖50%,两年全覆盖。 | 不少于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七十条。 2、《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九条;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综合二级医院 | 现场检查 | 三年内全覆盖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 |||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综合二级医院 | 现场检查 | 2025年全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5% | 一次,上限2次 | 否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