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5-0158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5-01 |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5〕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八届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以及《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投资变更、竣工结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二)纳入财政债务管理的县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并达到上级专款60万元(含)以上,或县本级财政资金20万元(含)以上,同时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上级专款和县本级财政资金合计超过60万元的,也应进行财政评审。
符合以上评审条件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财政评审;采购金额较大且有政策文件要求或县政府批示需进行财政评审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财政评审;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做结算评审。
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在上述范围之外开展对其他项目的财政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由县级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级财政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待收到项目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初步评审结论。
(二)组织评审。项目资料齐全后,财政评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评审,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再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最终形成评审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初审、复审、审定制度。
(三)出具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组织实施财政评审工作。对存在超范围、超概算等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和项目单位做好沟通核对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二)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和项目实际需要,结合资金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进行财政评审。及时通知需进行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审核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是否超范围、超概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做好配合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查,依据充分、设计合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大初设范围。
(三)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应科学合理,严禁出现内容不实或虚假预算。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提供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后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评审部门。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投资变更的预算及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并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预算评审的,不再重复履行县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须按照项目实际建设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相应概算规模、内容和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在项目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进行。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待预算细化、确定资金来源后再实施预算评审。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EPC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核及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进行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或未按照预算评审审定材料价格进行结算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财政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二)实地查勘。评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有必要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
(三)核定工程总投资。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及设备投资预算的审查,根据项目单位提供具体资料,对照概、预算,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设计调整报告及批复等。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经项目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总造价、施工图纸、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等。
(三)货物类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含货物名称、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要求、拟购置设备清单、购置方案、执行的相应标准、规范等。
具体内容按照财政评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齐全。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满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用开展结算评审的行为。报审工程结算金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现场变化较快或确需随时更新变化的特殊项目需在现场未发生变化前保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报送财政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二)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工程内容是否与设计、招标文件、合同、变更洽商、竣工图、验收手续相一致。
(三)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四)项目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行为。
(五)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设计调整报告及批复等。
(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书、项目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资料、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及其他与项目结算评审相关的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评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齐全。
(三)竣工验收报告需反映竣工完成情况、质量是否合格,建设单位及验收小组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施工地点较多,且施工做法一致或相近的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抽查踏勘,未抽查部分以建设单位验收报告为准。
上述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完善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结算评审变更要求
(一)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二)结算送审金额在合同金额及概算批复金额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结算评审程序。
(三)结算送审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内,同时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对超额部分出具对比明细表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结算评审。
(四)突破原概算的项目,结算评审时需将概算调整批复和其他结算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至财政评审部门。
(五)所有变更均需按财政评审要求提供相关变更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结算评审。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后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在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核实意见。
第六章 评审时限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预算评审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00-5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2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在评审过程中如因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缺项、漏项,或设计造价出现问题确需调整完善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评审资料调整或补充的情况说明,并约定报送时限,待调整后的评审资料全部报送后,评审时间顺延5日完成。
结算评审一般为预算评审时限的1.5倍,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共同商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如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时,有重大疏忽情形或弄虚作假的,以及违规进行现场签证的,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项目,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围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围财〔20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围场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