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围场镇前进村一组伊水嘉园小区4幢1单元102室的不动产证明(冀2019围场不动产证明第000005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禹(受托人)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