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7/2026-018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3-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2026-03-3115时47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记录内容、管理与使用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行政执法 

指局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3.2

全过程记录

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3.3

文字记录 

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现场踏勘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3.4

音像记录设备 

指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时,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全过程记录。

5  记录内容

5.1  程序启动的记录

5.1.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5.1.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5.1.3  现场踏勘程序音像记录从执法人员到达踏勘现场时开始;专家论证会音像记录从论证会开始时起。

5.2  踏勘、专家论证与听证的记录

5.2.1  现场踏勘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5.2.2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5.2.3  勘验、专家论证、听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a) 现场踏勘,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等文书;

b)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c) 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d) 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出具评审意见书等文书;

e) 专家论证会要对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专家意见要形成意见书或者会议纪要;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5.2.4  采取现场勘验和听证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5.2.5  现场踏勘时,执法人员两人分别持执法记录仪A和执法记录仪B,A负责记录近景,B负责记录远景,B全程记录A记录仪的拍摄过程,A、B执法记录仪互为佐证。

5.2.6  执法记录仪应记录踏勘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记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告知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情况,有必要时可借助手机定位确定踏勘地点。

5.2.7  专家论证会的全过程应有音像记录,记录包含论证会时间、全景和全过程。

5.3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5.3.1  股室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5.3.2  法制审核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5.3.3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5.3.4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5.3.5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规范。

5.4  送达与审管联动的记录

5.4.1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应在送达回证“备注”一栏准确记载签收人身份证号、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5.4.2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5.4.3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应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

5.4.4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5.4.5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5.4.6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4.7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将行政执法决定告知有关监管部门,推送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做好记录。

6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6.1  文字记录

6.1.1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6.1.2  现场踏勘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6.1.3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6.1.4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1.5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6.1.6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注: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6.2  音像记录

6.2.1  音像记录使用要求

6.2.1.1  执法记录仪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业务股室向档案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登记使用日期、申请人、使用用途等信息。应当场检查执法记录仪电量、存储量和系统时间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更换。

6.2.1.2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6.2.1.3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交存至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如遇踏勘现场边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交存至档案室;执法记录仪一并交回,并做好归还登记。

6.2.1.4  股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股室有需要申请借阅、

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负责档案主管领导同意,可借阅、复制使用,由档案室如实记录申请时间、申请人、借阅(复制)用途、复制份数、归还日期等信息,申请人要严格履行相关内容的保密规定。

6.2.1.5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6.2.1.6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6.2.1.7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制定《XXX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模板参见附录A),在现场勘验、验收、听证、送达等环节,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6.2.1.8  现场调查勘验时,应统一佩戴音像记录设备,可手持音像设备进行摄录。要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6.2.1.9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围场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将对本次执法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6.2.1.10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要制作配套的文字说明,注明审批事项名称、执法人员、制作时间等信息。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6.2.1.11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a) 向相对人告知本次执法全程进行音像记录提示语;

b) 能反映执法相对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c) 执法人员向执法相对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

d) 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

e) 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

f) 执法相对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

g) 调查勘验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信息;

h)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6.2.2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要求

6.2.2.1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6.2.2.2  按照A类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6.2.2.3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a) 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b) 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c) 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d) 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6.2.2.4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6.2.3  音像记录追责情形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对相关股室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追责:

a)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应对举报投诉时工作被动的;

b)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c)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d)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e)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f)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保管不善导致执法记录设备丢失的;

g)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的。

7  证实方法

7.1  监督检查

法制审核机构对局机关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7.2  案卷评选

法制审核机构每年按需举行案卷评选,评选出优秀案卷报司法行政部门。

7.3  追责情形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b)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c)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有关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d)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