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7/2026-018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3-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规程
2026-03-3115时50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1.6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指业务股室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按程序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以下简称法制审核)

4  总体原则

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由法制审核机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清单内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制定、调整7日内报市局法制审核机构备案。

5  法制审核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a)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b)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c)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d)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e) 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但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审批事项,经业务股室和局主管领导提议、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

6  程序确立

6.1  送审

业务股室对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事项,或者符合法制审核情形的事项,将相关材料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6.2  审核

6.2.1  审核时间

法制审核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齐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6.2.2  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主要以书面审查、程序审查为主,可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案卷资料。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a)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b)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c)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d)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e)程序是否合法;

f)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g)涉及勘验、听证、论证的,现场音像记录是否完整;

h)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6.2.3  审核结果情形分类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

a)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出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程序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及勘验、听证、论证音像记录完备、规范。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出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单》: 

------程序有瑕疵;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行政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出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单》:  

------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勘验、听证、论证音像记录缺失;

------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出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单》。 

注:业务股室对法制审核机构初审意见应当研究采纳,确有异议的,报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6.3  集体讨论会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业务股室负责人参会并汇报相关审批事项情况。

6.4  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业务股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7  程序指示

7.1  送审材料要求

7.1.1  进行法制审核时,业务股室应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a)《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对于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应另附有关情况报告;

b)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

c) 作出的受理有关文书;

d) 相关申请、勘验等资料,音像资料应当附文字说明;

e) 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音像记录;

f)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1.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 基本事实;

b) 适用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的情况;

c)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d) 调查勘验和听证情况;

e)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2  职责要求

业务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审批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初审意见负责。

业务股室应合理预留法制审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时间。

8  证实方法

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事项,严格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