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562467/2026-0225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 成文日期: 2026-05-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不罚决〔2026〕7号)
2026-05-29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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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承围环不罚决〔2026〕7号 |
| 相对人名称 | 承德伊逊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钟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MA0GG2FW1E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交办任务,我局执法人员对承德伊逊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推送线索,帮扶组于2026年1月25日9时57分至10时02分;10时17分至10时22分;10时37分至10时42分,对该(单位)在线进行手工监测,经计算二氧化硫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误差达到-75.28%(超过30%)。 |
| 事由 | 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
| 处罚结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6年5月29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