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6-0207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5-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龙源五金建材城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6-05-0811时33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围市监处罚〔 2026〕60号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龙源五金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张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8MAD4JB1W6D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年初商家从赤峰来的送货车处共采购了8个金属铠装(低压)燃气管,其中2米的4个,售价为26元/个;1.5米的4个,售价为20元/个。2026年3月3日,在该产品自2025年10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后,商家向投诉人以26元/个的价格出售了1个同批次的2米的金属铠装(低压)燃气管。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朝阳湾镇龙源五金建材城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同批次的金属铠装(低压)燃气管共计6个,其中规格1.5米的3个,2米的3个。且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及产品本身均无任何3C认证标识。经核实,违法销售的产品共计7个,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64元,因其商家不能提供其进货价格的相关证明,所以涉案违法所得为售价26元。确认该单位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

事由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07.20)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07.20)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1、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6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6元整。
实施机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6年5月8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