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6-0229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6-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刘欣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6-06-0215时29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围市监处罚〔2026〕101号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刘欣媛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8MAK882MT71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6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美玉、谢丹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散装豆片,不能提供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围市监责改【2026】020106-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26年4月3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举报商家售卖的豆片外包装无生产日期。2026年4月2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没有发现散装豆片,但是发现了“艳强豆片”包装袋,包装带上标注有:元宝山区瑞艳豆制品加工厂生产,保质期恒温冷藏7天,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未标注生产日期标识;售价27元/包。经营者不能当场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事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艳强农副产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实施机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6年6月1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