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6-0603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7-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鑫可隆商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07-0815时42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围市监处罚〔2026161

相对人(被处罚人)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鑫可隆商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柴俊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828MA0871L92M

主要违法事实

202662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腰站镇鑫可隆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销售区的冰柜内存放着1袋“三融”单冻鸡翅根,生产厂家为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4729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经超期,执法人员当场请示主管局长对涉案鸡翅根进行扣押,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6623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三融”单冻鸡翅根的供货厂家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表的复印件、提供了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三融”单冻鸡翅根,货值金额为1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事由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三融”单冻鸡翅根;2、处罚款人民币2500

 

实施机关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676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