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1-0284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1-11-1116时32分 浏览次数: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满足农村群众登记发证需求,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县急需出台相关办法,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5、《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6、《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九个部分三十一条。

第一部分主要强调了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是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特殊情况下可以确定给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和本农民集体原成员的合法继承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部分主要解决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已登记发证的,四到界线未发生变化,以现状面积发证;四至界线发生变化的,以原发证面积发证,超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注明。未登记发证的,1987年以前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发证;1987年以后的,按批准面积发证,超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注明。

第四部分主要是解决“一户多宅”问题。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分情况处理。

第五部分主要是解决农村宅基地没有房屋批准手续的问题。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由村委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成批次报县规划委员会通过。对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以不提交建设手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28日建设的房屋,由村委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于2019年12月28日以后建设的房屋,按现行审批宅基地管理。

第六部分是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转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登记发证。

第七部分主要是解决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问题。分别明确了有权属来源和没有权属来源如何办理的问题。

第八部分主要强调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村职责。

第九部分是其他。在实施《意见》过程中发生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再行制定补充意见。另外,强调有效期限为五年。


相关文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