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4-1108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0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
2024-04-2610时05分 浏览次数: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由于政策调整,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政府决定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围政通〔2023〕16号)文件作出修正相关工作参照后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410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运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冀水移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围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

第二章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移民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公益性项目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扶项目运行管理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交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项目村村集体使用、管理、经营及维护,项目资产的产权随之移交村集体。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资产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条  由县水务、财政、农经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乡镇、村将移民后扶项目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建立健全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经部门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落实“村账乡管”、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登记入账、项目效益发挥、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移民后扶项目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移民项目村村委会是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移民后扶项目收益分配等工作由项目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四议两公开”予以决策。对经营性项目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项目要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资产发挥效益。对公益性项目资产,要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全力保证管护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章  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程序

第八条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村村集体要加强后续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对村级光伏、合作经营、生产开发、资产购置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收益,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金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管护经费,具体比例由项目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剩余部分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由村集体用于普惠移民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养老(医疗)保险缴纳、特困(大病)移民救助等。

(一)小型基础设施类: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可以列支部分收益用于建设小型基础设施投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年收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养老(医疗)保险类:用于为全村移民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由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移民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发放生活补助等,提升移民的生活保障水平。

(三)特困(大病)救助类:对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疾病类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大病救助疾病种类)造成生活困难的移民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生活条件困难的移民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项目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村级办公经费、招待费;2.偿还村级债务;3.村两委干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津贴补贴及福利补助;4.楼堂馆所建设;5.其他不能使辖区移民受益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收益资金使用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制定收益分配计划。项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由村两委、村监会和驻村工作队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项目收益分配计划,按照村级管理民主议事程序(四议两公开)予以决定并向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审核。

(二)乡镇审核确定。乡镇通过组织召开党委会议对村级上报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由乡镇党委批准实施。

(三)资金使用。项目收益执行“村财乡管”制度和报账程序,建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配到户的资金,由乡镇统一汇入移民人口的一卡通账户。

(四)公开公示。产业开发项目收益资金使用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村每年年末要将项目的收益和支出情况在乡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充分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后扶项目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现资产损毁的,应由乡镇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正常报废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处置的程序。为确保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收益使移民长久受益,防止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村集体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严格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改善本村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形成固投类资产(如购置的商业用房、生产开发等资产)不得用于债权抵押或产权转让。

第十四条  项目收益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财经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全程监管,防止资金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占挪用、违规处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   日起实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围政通〔2023〕1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