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4-1125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的政策解读
2024-04-2609时04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已于2024年4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围政通〔2023〕16号)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运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结合围场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

《办法》重点细化了移民后扶项目管理、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程序、项目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办法》作为我县今后一段时间内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管理有重要意义,既是上级的规定性要求,也是目前我县急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县水务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结合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由于政策调整,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围政通〔2023〕16号)文件作出修正,最终形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移民后扶项目管理,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程序,项目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运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移民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冀水移〔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围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明确办法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

(二)移民后扶项目管理

《办法》对项目分类、项目运行管理、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项目分类移民后扶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产业发展项目;公益性项目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

2.项目运行管理移民后扶项目运行管理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的项目交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项目村村集体使用、管理、经营及维护,项目资产的产权随之移交村集体。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资产能正常运行使用。

3.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农经部门是其区域内移民资产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落实“村账乡管”、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登记入账、项目效益发挥、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移民后扶项目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移民项目村村委会是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移民后扶项目收益分配等工作由项目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四议两公开”予以决策。对经营性项目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项目要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确保资产发挥效益。对公益性项目资产,要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全力保证管护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程序。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必须通过民主程序议定,规定了项目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列支项目,细化了收益资金使用执行的审批程序

(四)项目资产处置《办法》对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和项目资产处置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移民后扶项目资产在运行管理当中出现资产损毁的,应由乡镇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并恢复使用功能。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正常报废必须处置的,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项目资产处置的程序。为确保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收益使移民长久受益,防止移民后扶项目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村集体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严格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改善本村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项目收益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财经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全程监管,防止资金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六)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政策文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运行及收益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